保障人權?誰的人權?我們的?他們的?


為什麼要保障「人權」?因為我們都是人。我們會想要保護小貓小狗,當然也會想要維護「人」的基本權利。

關於受刑人的人權。我們為什麼要在乎「他們」的人權?因為「我們」和「他們」都是人。所謂「保障人權」,保障的是「人」的權,而不僅是「我們這些良民」的權。

為什麼「不應該區分」?先不說什麼人權理念的大道理,我們就直接探討「如何區分」。怎樣的人不配享有人權呢?

假定被判死刑的人全部都是罪證確鑿的窮凶惡極之徒,他們該不該享有基本人權?不該?那麼判無期徒刑的呢?判二十年的呢?十九年的呢?十八年? ......一年的呢?幾年以上是合理的界線?還是要以犯罪型態區分,比如說「毒品是萬惡淵藪,所以煙毒犯最可怕了,強姦犯次之;然後竊盜犯又次之」,所以這幾種犯人享有的人權應該依次按比例調整?那麼強盜犯呢?詐欺犯呢?過失致死呢?

哪一種罪犯不可怕?「惡性等級」如何區分才是合理?「合理人權」的輕重比例又要如何調配?我們根本無法訂定出一個「合理」的犯罪等級與相對應的人權配套啊!

等一下,你說,「某些罪大惡極、喪心病狂的罪犯,也能算是人嗎?他們明明是畜生!」,「槍斃還算便宜了,根本應該凌遲至死」。

就算是死刑,「死刑的執行」需不需要考量人權?還是我們應該恢復挖眼刨心、千刀萬剮、油炸火烤,用各種等級的殘酷刑罰對應各種千奇百怪的喪心病狂?

人類文明幾千年,為什麼如今多數的國家取消酷刑?世界潮流之所以如此演進,其中的理由不是短短一篇文章就能說清,在此也就按下不表了。

「哼哼,又來了!高舉人權大旗,難道被害者沒有人權」?「重視受刑人的基本人權」,並不代表「不重視被害者的人權」。這兩者之間的邏輯關係何在?難道讓受刑人活在充滿痛苦的地獄裡,是一種伸張正義、維護被害者人權的方式?即便答案為肯定,「以牙還牙」的應報主義盛行究竟讓社會更美好?還是弊大於利?

根據報載,監獄收容人平均每人所分配到的面積不到0.4坪。我們是否希望受刑人出獄之後改過遷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我們」又為什麼把「他們」關在這種嚴重扭曲人性、戕害身心健康的惡劣環境之中?

有關獄政問題,各方學者先進早有諸多研究,網路鄉民如我沒理由佯充專家。想表達的是:如果整個社會的輿論氛圍把受刑人看成「他們」、如果「我們」不把「他們」當成應該享有基本權利的「人」~~如何能期待獄政有所改善? 當監獄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受苦的難道只有監獄裡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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