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人權,究竟是唱高調,還是應該幫高調?


就在同一天,網路出現了兩則新聞。一則,是印度民眾衝進監獄,把一個強姦犯衣服剝光,當街活活打死;另一則新聞,則是伊斯蘭國當街砍斷小偷的手。網路新聞下方的留言,多數網友留言叫好。

如果私刑、酷刑可以解決犯罪,數千年來人類發明了多少殘忍刑罰,究竟有效嚇阻了多少犯罪?又便利多少暴君鞏固政權、凌虐百姓?

如果有誰傷害了我女兒,但是國家卻不能給予對方適當的懲罰,我很可能會氣得「想要」砍了那個混蛋。但是我是否「應該」砍了他?砍了他之後,對我、對我女兒、對這個社會的好處是什麼?

這個社會該不該容許我砍了他?容許的後果會是什麼?這個社會該不該大家一起幫我砍了他?大家一起砍了他的後果是什麼?

人類文明數千年演進,近百年來廢除酷刑、重視人權成為普世價值,難道只是因為「一群愛唱高調的人不食人間煙火」所造成的結果?

「人權」、「法制」、「政府」與「國家」究竟有什麼關係?

為什麼要保障人權?因為要讓每個人活著不用擔心受怕。強盜很可怕,所以我們需要警察來抓壞人;如果警察濫用權力怎麼辦?所以必須用法律來規範警察。如果警察因為各種原因(或許警察不認真、或許警察很認真但是被法律綁手綁腳),就放任每個人私刑報復,認為那是「不得已」、「情有可原」~~那麼警察是不是為了辦案也可以不守法?

如果警察(公權力)認為對的就可以放手去做~~那麼,代表公權力的行政院長認為324有必要派警察流血驅離民眾以維持國家秩序呢!江宜樺何錯之有?後來幾十萬人上街頭抗議國家暴力又是在抗議什麼?就像蔣介石把施明德抓來刑求敲掉滿口牙齒一樣,馬英九把帶頭衝進立法院的那幾個,比如說把黃國昌抓起來十根手指骨敲碎,又有什麼不可以?「保證以後大家的抗爭都會和平理性」呢!

「法制」的目的,首先是規範「避免國家傷害人權」,然後才是「避免歹徒傷害人權」~~畢竟,一個瘋狂的政府所造成的傷害,千百倍於一群喪心病狂的歹徒。它的核心概念是「人權」。如果政府違背法制精神而傷害人權,民眾為了保護權力不受政府的壓迫,只好「違法」抵抗政府。這個「抵抗權」,並不是用來「讓民眾抵抗歹徒」的。

不在乎人權、法制的結果,就是:壞人沒抓到幾個,獨裁政府利用不受法律規範的警察軍隊徹底控制國家、剝奪人民的權利,讓人民活得提心吊膽、水深火熱。這就是人權、法制、政府與國家的彼此間關係。很抽象,也很直接。

對人權、法制失去信心的國家,正是威權主義興起的溫床。私刑、酷刑只能滿足報復的快感;無法有效嚇阻犯罪的發生,卻能迅速召喚國家暴力的巨靈。

不幸的是:在台灣,如果你講「人權」,就幾乎等同於「縱容犯罪」。為數眾多的人相信「亂世用重典」、「應該引進新加坡的鞭刑」,至於受刑人「根本不配享有人權,誰叫他們要犯罪?受害者的人權在哪裡」……。

台灣解嚴已經二十八年了。可是威權思想的幽靈,從來沒有走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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