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界線


主張反廢死的人們常常這麼說:「當你決定要殺人的時候,你就已經決定放棄當個『人』、自然就是放棄了『人』才能享有的人權了」。

我的第一個問題是:一個人要不要殺人,真的只是「他」這個「畜生」的自由意志的決定嗎?我們都說「喪心病狂」。都說是病狂了。如果你的心靈病了、瘋了,是你自願發瘋的嗎?

不過這篇文章要討論的是另一個問題:「人權」是可以放棄的嗎?「人」這種動物,在生物學上有他的意義,比如說「靈長類」;在社會學上,也有他的意義,比如說「一種群居的動物,心理機制極端複雜」;在近代政治學上的意義,則是「每個人都有天賦人權」。

當一個社會尊重某個人的人權,並不只是因為尊重這個「個人」,也是因為「他屬於『人』,是『我們的一部分』」。如果今天我們不尊重某個特定的「他」,比如說因為他是個殺人魔,就把他當成畜生,那麼有一天,我們就有可能因為另外一種理由把另外一個他也當成畜生。換句話說,如果此例一開,人權就成了幻影。

因為,我可以舉出一百種不同樣態的變態殺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該死、殺害獨居老人取樂該死,如果你覺得這些都沒有疑問,那麼,斷你四肢卻留你狗命作為取樂該不該死?天天酒駕數度撞人致殘該不該死?玩弄性侵重度憂鬱症患者間接讓受害者自殺為樂的慣犯該不該死……..不管是直接殺害、直接重傷還是間接致死,哪一種不是喪心病狂? 哪一種不該判處死刑?

更白話的說,請你告訴我:怎樣的人才配享有人權?怎樣的人不配享有人權?你能夠劃出一條清楚、合理的界線嗎?

如果你相信上帝。除了上帝之外,還有誰能夠清楚畫出那一條界線?我們劃了一條曖昧模糊又自相矛盾的界線之後,應該判處死刑的罪名應該多幾種?十種?百種?有了這十種、百種死刑的事由之後,社會就會相對安定?這個社會的「畜生」就會真的變少?還是讓整個社會沈醉在美好的假象、同時在更多的黑暗角落催生出更多的「畜生」?

如果人權應該有一條足以用來判人生死的界線,你能不能清楚的告訴我,界線到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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