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勇夫殺賊判「過失殺人」 已是法外開恩

法律,尤其是刑法,是用來保護正義的。雖然我們不懂法律專業,但是每個人的心裡對於「正義」都有一把自己的尺。理論上,法律的度量尺度應該接近多數人心中的那把尺。

屋主因為保護孕妻,失手打死闖空門的小偷;最後法官以過失致死判刑兩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定讞,引起輿論譁然。這是另一個「司法恐龍」的鐵證嗎?

很多人強調「堡壘原則」(誰敢闖入我家,我就有權力讓他死),認為屋主根本不該有罪;有些人主張就法論法,而且依據刑法以及屋主實際的行為來看,以比較輕的「過失殺人」論處(而非「未必故意」的「殺人致死」論處),根本已經是法外開恩;有些人說這更加證明了台灣的法律都亂訂,根本是保障壞人的惡法。

我們不妨假想另一個案例:一個身材單薄的單親媽媽飢寒起盜心,揹著餓了兩天、乏人照料的三歲女兒持刀壯膽闖空門,意欲行竊;沒想到屋主夫妻臨時返家,竊行遭身材魁梧、精熟擒拿與摔跤的男主人發現;男主人盛怒之下夾手奪下刀子,並使出連發的過肩摔制服歹徒;在歹徒全身癱軟、疑似昏迷之後,為了保險起見,再補上一記炸彈摔,沒想到失手把歹徒的頸骨給折斷、弄出人命。一旁沒有受傷的幼兒抱著媽媽的屍體嚎淘大哭。

按照你心中的那把尺,這個屋主該當何罪?完全無罪?因屬正當防衛而「有罪無責」?過失致死罪?故意殺人?

法律並非都在保護壞人

你「個人」如何評價這兩個案子,並不是最重要的問題。關鍵是:如果你是起草刑法的立法委員,你會立出怎樣的法條?你確定你訂出來的刑法法典,在面對各種態樣的犯罪行為時,都能夠「精確客觀」地定義各種情境下、不同行為所該當的「罪」、並且「公平正義」地分別將不同的「罪」訂出合理適當的「罰」?

答案是:根本不可能。因為:法條文字是「抽象」的;除非修法,否則法條是「靜態」的。期待抽象而靜態的法條能夠精確涵攝各種態樣的行為、並且動態地依照每一個個案情境而給予「符合多數民眾所認同」的評價,先天上就是不可能的任務。

我們時常罵「法律都在保障壞人」。的確,這個國家有很多惡法(所以我們需要大法官釋憲),也有一些司法恐龍不食人間煙火(所以我們需要司法改革)。但是,在這個案子中,「刑法」真的是惡法嗎?司法人員真的是恐龍嗎?

一個好的檢察官必須依照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配合法律所明訂各罪的構成要件,「套」上一個合適的罪名,不能夠隨意(不論是司法官心意或是輿論壓力)而入人於罪。在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區分了「傷害致死」、「過失致死」這兩種犯罪型態,同時也明訂了「正當防衛」不罰、但是「防衛過當」必須承擔罪責。如果沒有這些規定、如果依照網友津津樂道的「堡壘原則」,那位想像中的單親媽媽死便死了,而失手奪命的屋主則毫無責任。這樣的正義,是你我所樂見的嗎?

如此說來,在這個個案中,我們真的可以批評現行的刑法是「惡法」嗎?

「堡壘原則」尚非多數人共識

更何況,拿「過失致死」與「傷害致死」兩種罪名相較,前者輕微許多。如果真的要依法論法,恐怕會有許多法學專家認為這件案子其實應該由檢方先以刑責較重、但是更貼近屋主行為的「傷害致死」罪名偵辦起訴,再由法官酌情判定最低的刑度,才不是「過度自由心證」,才是真正「依法偵查」、「依法審判」。在人命關天的前提下,檢方卻從一開始就選擇以較輕的「過失致死」罪名偵辦,並且裁定以五萬元交保。

如此說來,在這個個案中,我們真的可以批評這些司法人員「恐龍」嗎?

如果這個社會多數的共識是「堡壘原則」,我們當然可以推動修法(要注意的是,有法律專業人士澄清,就算是「堡壘原則」,也不表示「不管危險大小,一律打死剛好」)。在這個案件當中、在我們大罵「法律都只會保護壞人」之前,我們願不願意靜下心來,試著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以及法律先天上必定存在的難題,才不會把個案中、努力體現正義的司法人員一律視為司法恐龍?

簡單而重要的問題是:那個揹著幼兒持刀闖入民宅的單親媽媽是不是真的「被打死活該」?

人人都愛民主,但是沒有法治,又何來民主?除了道德直覺,我們還需要耐著性子,培養一些關於法治的基本素養。

本文刊載於2016-09-11-上報

後記:我的核心論述是「靜態的法律不可能動態地精確涵攝所有情境下的同一犯罪行為」,與編輯下的標題有一些小出入。雖然在這個新聞事件中我的確也如此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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