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與錯的判定



半夜看到這個快昏倒@@

1.「廢除黑奴」之所以能夠成功,不是因為「說服」,而在於「正確」且「有力」。

2.「憲法哪一條保障了同婚的權利?」。哪一條憲法保障了在家做瑜伽的權利?尿尿的權利?和砲友打砲的權利?沒有!基本上,不會影響他人的權利,就是應該被保障的權利。需要論證的,是「同婚是否大幅度地影響了人權,以至於不得不加以限制、或另立專法『規範』」,而不是當個法匠,只從「哪一條憲法可以推論出?」來決定是否保障某種權利。

3.「差別不等於歧視」。這句話說得很好。有必要的差別叫做差別,沒有必要的差別叫做歧視。「種族歧視」是「沒有必要卻強制實施」的「歧視」;「分別男女廁」是「有必要的強制實施」的「差別」;「男女分校」是「不一定有必要,所以也沒有強制實施(可以自由選擇讀其他學校)」的差別。

明明知道「差別不等於歧視」,還把這三者混在一起比較?怎麼看都不合理。

當然,除非有誰能夠提出進一步的道理說服我,告訴我我錯在哪裡。

網友接著問我:問題是,誰來認定或規範甚麼是「有必要的差別」「沒必要的差別」?

所謂「有必要的差別」、「不必要的歧視」,其實是一種「對錯的主觀判斷」。公共議題該如何決定對錯呢?

關於某一件公共議題,「怎樣是對的?怎樣是錯?」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一、個人層次的「每一個個人覺得怎樣才對」。

二、群體層次的「多數人覺得怎樣是對的」。

三、制度層次的「規定怎樣是對的」。

這三個層次時常相關,但並不總是「正相關」。如果要多數人同意才可以在法律上禁止黑奴,那麼可能直到今天我們還在販賣奴隸、或者被販賣。

制度層次的對錯由誰決定?由「強者」。比如說這次的同婚議題,將由大法官(制度賦予它吧們很大的權力,所以成為「強者」)決定制度層次的對錯。

當然,大法官在作出決定之前,不可能完全不考慮「多數人的意見」。至於,「多數人的意見最後趨向於哪一方」,就看不同立場之間的思想鬥爭。有些地方由槍桿決定、有些地方由筆桿決定。拜識字率與資訊科技所賜,在台灣,筆桿的影響力雖小,但正在擴大。

最後,雖然所謂的多數人乃是由一個個個人所組成的,但是其實沒有誰在乎哪個個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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