糟糕的言詞辯論值得寬容看待嗎?




有些人認為「憲法法庭總不能只有一種聲音」、「雖然法務部長說的話很荒謬可笑,但是至少他代表某些人說出了那些意見」、「這是一種理性對話的展現」。於是覺得大家不應該太焦慮、太氣憤。

到底我們該給這次的言詞辯論打幾分?應該寬容的給一個至少及格的分數?還是嚴厲地給一出一個應該死當的判決?

先別管分數了。你聽過「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的爭論嗎?大意就是說「錯誤的法律怎麼算是法律呢?我們當然有權力抗拒這種法律!」與「這個惡法雖然糟糕,但是少也是一種遊戲規則;規則可以慢慢改,但是總不能把規則根本丟掉,否則遊戲就根本無法繼續了」。

於是,學法律的人進一步思考、辯論,最後得到共識~~哦,原來,一般的情況下,如果法律「有點惡又不會太惡」的時候,必須主張「惡法亦法」,同時必須強化人民的救濟管道與法律的修正機制,這樣才不會天下大亂,並且保持社會的進步。但是如果到了怎樣程度的時候,那就該主張「惡法非惡」,人人有有權力不服從可惡的法律、甚至起身革命。

這兩種論點,都符合基本的邏輯、也各自有客觀的事實經驗可以佐證。換言之,基本上這確實是一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辯。所以需要進一步理性的思辨、溝通,來獲得共識。

舉這樣一個爭論當例子,是要試圖說明:所謂的理性對話,必須是:第一,雙方和平的說說自己的看法。第二,說的話必須是基於理性或情感的人話,而不是完全不顧基本邏輯、昧於基本事實的鬼話。

理論上,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就是一個政體「理性對話」的最高展現。結果這樣的場合裡,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法務部長公然的說著「我國數千年來」、「用考考妣妣來談同婚制度」這樣毫無基本邏輯、完全昧於事實的鬼話。

結論是:憲法法庭本來就可以有各種聲音;關於這點沒有人質疑。但是這次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中,法務部長的論述竟然是鬼話!於是,這個社會對於這場言詞辯論有多寬容,就代表這個社會的標準有多低、更反應了這個社會有多悲哀!

本文刊載於2017-03-28-新公民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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