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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筆記:美國法律史(中文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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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譯者用了十多頁的篇幅寫了一篇中文導讀。如果要用一句話來涵括這十多頁,我猜應該是「法律不是在真空中運作」;如果要用一個專業術語來說,那就是「法律為實主義」。然後,從這句話,衍生出了一些重點。 第一,法律的運作與社會息息相關。 法律的改變與社會的改變息息相關。所以,法律史的改變,其實就是社會生活史的改變。 關於改變 關於所謂的改變,有時候法律沒有改,但是「法律見解」因為社會的改變而改變。比如說美國過去對於勞工法案的態度有很大的轉變。本來判決違憲的勞動法,後來聯邦最高法院卻又支持類似的勞工法案。可是,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根本沒有改變。 當然,判例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不成文法」。所以,美國的法官不但重視判決對於當事人的影響,也非常非常重視判決對於整個社會可能帶來的影響。 「大理論」與「小理論」 對於「問題」的研究,有些人喜歡用「從上而下」的俯瞰角度,提出一個很大的理論,然後對於各種問題在這個理論的架構下,提出一個一致性的解釋。 相對的,有些人寧可「由下而上」。比如說,提出一個假設,然後努力去驗證;如果假設錯了就修改,如果發現似乎沒錯,才會變成一個小理論,但是還是要不斷檢驗這個小理論能不能解釋其他的問題、能不能通過其他的驗證。 所謂「法律為實主義」,通常寧願採取所謂的小理論。 第二,「書本中的法律」與「實務運作中的法律」時常有很大的不同。 也因此,法律文字、邏輯的精確、周延很重要;但是,再完美,也未必有用。還是要回歸實務,立法前事先思考法律到底「能不能」、立法後事後檢討法律到底「有沒有」發生預期中的效果。 第三,法律養成教育的改變。 也因為上述的原因,關於法律的教育,從過去的「法條教育」,變成後來需要加入很多的材料,比如說判例、甚至是心理學這些行為科學。

資格、能力、權力與無罪推定

「維護性自主權」與「撻伐誘姦」 女作家之死已引起各方專家討論。筆者不揣淺陋,試圖藉由假想另外一個「部分類似、但並不相同」的案例,試圖分析這類悲劇的「原型」~~一個無關資優、無關美女、無關作家、無關補習班師生關係、更無關傳言中的黨國勢力的「原型」。藉由這樣的假想分析,或許能夠更直指問題的核心。 想像一下:我滿十六歲了。法律上我有性自主權。我有權力和我喜歡的人歡愛,但是我未必懂得分辨怎樣的伴侶是真心、哪些人根本「只是玩玩」。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受傷了,但是整個世界不但不安慰我、不幫助我,反而狠狠地再度傷害我。最後我走上了絕路,整個社會義憤填膺地撻伐那個「只是玩玩」的人。義憤填膺地程度,到了背棄「無罪推定」這樣子的基本法治精神,一心實現鄉民的正義,甚至肉蒐出對方女兒的照片,並且加註「郭冠英說,沒被抓到就不算違法哦」之類的文字! 我們自然不應該苛責被害者(鼓勵被害者勇敢、教導青少年學會面對性愛當然不等於苛責被害者)。那麼,請問,尋短的是我,但最該死的,是誰?是這個這個給人們「權」卻又不授予「能」,既要維護性自主卻又不在乎性教育的偽善社會?還是那個玩弄我的人? 法律的補強、無罪推定與鄉民正義 我們如何能夠一方面不反對刑法保障年滿16歲者的性自主權,一方面又指責47歲的成年人「在沒有強制或利用職權、權勢等種種構成非法要件的前提下」對17歲的青少年進行的性行為加以批判? 我們該做的,要不然就是修法調整性自主權的資格年齡,要不然就是加強性教育、讓青少年懂得保護自己,要不然就是修法「成年人與未成年性交,且年紀差距超過15歲者,應處以刑罰」去堵住「老傢伙欺騙青少年」(也就是「鄉民口中斬釘截鐵、但刑法法典上查無此罪的『誘姦』」)這樣的漏洞,要不然就是多案並陳、分頭進行(當然,這樣的修法在法理上與實務上是否可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怎麼會是用鄉民的正義,去彌補現行法律上、教育上的不足?甚至說出「執持無罪推定原則的人士有著一個大盲點,那就是這原則不能墨守成規,否則就是鄉愿!」這樣的論點? 誠然,「無罪推定原則」並不適用於「行政權為了防患未然或進行調查,採取合理措施」,但當然應該適用於所有法律案件的審判,而且進一步地延伸出「法庭外的人們也不應該『法院未審、人民先判』」,就像其實我們不該對受審中的徐自強逕行論斷。 而今,怎麼會是整個社會義憤填膺地喊著「有罪!...

糟糕的言詞辯論值得寬容看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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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認為「憲法法庭總不能只有一種聲音」、「雖然法務部長說的話很荒謬可笑,但是至少他代表某些人說出了那些意見」、「這是一種理性對話的展現」。於是覺得大家不應該太焦慮、太氣憤。 到底我們該給這次的言詞辯論打幾分?應該寬容的給一個至少及格的分數?還是嚴厲地給一出一個應該死當的判決? 先別管分數了。你聽過「惡法非法」與「惡法亦法」的爭論嗎?大意就是說「錯誤的法律怎麼算是法律呢?我們當然有權力抗拒這種法律!」與「這個惡法雖然糟糕,但是少也是一種遊戲規則;規則可以慢慢改,但是總不能把規則根本丟掉,否則遊戲就根本無法繼續了」。 於是,學法律的人進一步思考、辯論,最後得到共識~~哦,原來,一般的情況下,如果法律「有點惡又不會太惡」的時候,必須主張「惡法亦法」,同時必須強化人民的救濟管道與法律的修正機制,這樣才不會天下大亂,並且保持社會的進步。但是如果到了怎樣程度的時候,那就該主張「惡法非惡」,人人有有權力不服從可惡的法律、甚至起身革命。 這兩種論點,都符合基本的邏輯、也各自有客觀的事實經驗可以佐證。換言之,基本上這確實是一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辯。所以需要進一步理性的思辨、溝通,來獲得共識。 舉這樣一個爭論當例子,是要試圖說明:所謂的理性對話,必須是:第一,雙方和平的說說自己的看法。第二,說的話必須是基於理性或情感的人話,而不是完全不顧基本邏輯、昧於基本事實的鬼話。 理論上,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就是一個政體「理性對話」的最高展現。結果這樣的場合裡,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法務部長公然的說著「我國數千年來」、「用考考妣妣來談同婚制度」這樣毫無基本邏輯、完全昧於事實的鬼話。 結論是:憲法法庭本來就可以有各種聲音;關於這點沒有人質疑。但是這次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中,法務部長的論述竟然是鬼話!於是,這個社會對於這場言詞辯論有多寬容,就代表這個社會的標準有多低、更反應了這個社會有多悲哀! 本文刊載於 2017-03-28-新公民議會

邏輯上的順序

關於客委會主委被警察盤查一事,引起多方討論。理論上,討論的邏輯順序應該是這樣的:一、「怎樣才是對的?」。二、「法律是否合理」。三、支持警察依(良)法行政。四、在警察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大家盡量配合一下,沒有必要搞到警察「什麼事情都不能做」。 有趣的是,那些長期以來支持警察「依法行政」、溫情高喊「警察辛苦了」的鄉民,多數的他們首先不肯從根本去質疑「法律是否錯了」、「釋憲是否錯誤」,其次也不知道(或者不在乎)警察現行做法違反既定法律的問題。他們堅定的相信「警察職責是『替大家抓壞人』,所以『支持警察執勤』一定是對的」。 因為臉書的關係,越來越多人知道「什麼?原來警察的做法是違法的哦!」以後,他們不是回過頭來檢討警察執法,而是開始戰「配合一下警察執勤有那麼困難嗎」、「如果人人都這樣不配合警察,那我們還要警察幹嘛」、「有本事出事情了就不要找警察」? 奇怪了,花錢買粥吃的我覺得粥裡不該有老鼠屎,你竟然質問我「有本事就自己煮」、「如果人人都這麼龜毛,有誰願意開餐廳?大家餓死了怎麼辦」、「有本事你就不要吃粥啊」? 拜託,如果人人都不在乎法律是良法還是惡法,也不在乎警察是否遵守既定的良法,只在乎「配合一下有這麼難嗎」,那豈不就是標準的「不問是非」了?你們這樣我要怎麼教小孩? 至於那些質疑「官員耍官威!臨檢一下不行膩?警察應該要認識你膩?」的人,就更有趣了。當事人從頭到尾沒有表明身分、也沒有嗆「你知道我是誰嗎」之類的話,這到底算是哪一種耍官威的方式? 為什麼竟然會有人提出這種超出基本邏輯的質疑呢?這個問題太深奧,非筆者這種阿宅鄉民的廢文所能釐清,恐怕有待心理學家或社會學家另著專文專書深入探討了。 本文發表於 2017-03-22-新公民議會

有台灣特色的中(華民)國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石破天驚」地說出了『要敢於向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亮劍』這種話之後,佔據了新聞的一角。 有些人中國人覺得錯愕甚至憤怒。其實那有什麼好奇怪的呢?話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過去的版本到現在的版本,從前言到最後一條,本來就看不出來什麼民主自由。都說要「三個代表」,要中國共產黨代表全中國了,人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憲法上就坦白地告訴你沒有要走什麼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憲政民主嘛! 比較妙的是中華民國。姑且先不論這個憲法如何從地大物博的中國大陸移植到蕞爾小島的台灣是如何的不恰當,這部憲法看起來「好像」還真的要實施真正的民主憲政。結果呢?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上竟然出現『東方世界,自古奉殺人償命為鐵律,咸認天經地義,尤其華人社會,視聽包青天故事,「開鍘」一聲令下,莫不大快人心,於今猶然。』這種高中生式的、毫無法理邏輯的抒情文。更妙的是,關於中國國民黨的黨產該不該凍結,「不樂見一黨獨大」竟然也能成為判決理由。 所以,中國國民黨算是另外一種「大到不能倒」的銀行?還是說這是法院在鼓勵「時代力量」、「綠黨」、「中華統一促進黨」......各種政黨努力竊佔國產作為黨產,因為「第三勢力的制衡也是很重要」? 中華民國這種完全荒腔走板、根本匪夷所思的法院,才是真正讓人瞠目結舌的司法體系。相較之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法院院長那些談話,根本只是小菜一碟罷了! 本文刊載於 2017-02-03-新公民議會「有台灣特色的中國司法」

虐待動物,重刑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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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很反對虐待動物,那是很沒有同理心、很不道德的、很惡劣的。然後,我看到名律師呂秋遠主張「虐待動物應處七年以下徒刑並且不得易科罰金」。 問題是:道德上「大大的不道德」,就應該必定由法律來「大大的懲罰、教育」嗎? 大自然裡面,只有弱肉強食的食物鏈,生命與行為本身都沒有「階級」。「階級」是人類的意識去建構出來的。 刑法呢?刑法的前提必須是「大惡重判」、「小惡輕判」~~換句話說,法律上的「錯誤」是有階級的。問題是,什麼是大惡?什麼是小惡? 如果你堅持「虐待動物應該判處重刑」,那你能不能先回答我「什麼樣的犯罪不應該判處重刑」? 我故意偷走你的五百萬比較可惡?還是惡意弄死一隻可愛的狗比較可惡?如果後者應該判處七年徒刑,那麼,我這個小偷應該關七年以上,對吧?該關幾年好呢?十年? 那麼,偷走一個億萬富翁的五百萬購車款可惡?還是偷走一個獨居老人的五千元的吃飯錢可惡?應該是後者吧? 那麼,那個偷五千元的小偷又該關幾年?十五年可以嗎? 那麼,到底有什麼罪的刑度應該低於七年以下?所有犯罪的人都是惡,然後都一古腦的「七年以上」? 法律與道德,兩者本來就不容易調和。但是,看到「很不道德」的事情就呼喊「很重的刑罰」,真的是一個受過法學訓練、理論上應該具備法哲學思考素養的人,該有的主張嗎?

歷史上的今天

歷史上的今天 「雖然英格蘭王國在1660年復辟之後廢除了通姦的死罪,但處決不正當的性行為仍持續到十八世紀。通姦者、娼妓在倫敦公開施以鞭刑,遊街示眾,並公告姓名。」<<漫遊歐洲一千年>>這本書裡面這麼寫著。 三百年後的今天我們讀這段歷史,是否覺得「當時的人怎麼竟然會如此愚昧、殘忍」? 如果人類三百年後沒有滅亡,歷史上會怎麼描寫台灣呢? 「21世紀初期的時候,廢除死刑成為世界潮流,而通姦除罪化更已經是普遍的現象,但是有少數的國家堅持傳統規範,例如部分神學士堅持『榮譽處決』,東亞強權日本依舊維持死刑,而幾乎沒有國家承認其國際地位的中華民國則是持續把通姦列入刑法的處罰事由,並且以一種曖昧的態度迴避死刑存廢的議題,甚至把死刑的執行時機當做操縱輿情的工具」。 「中華民國政府之所以不敢實施廢死,一般認為是因為不願觸怒群眾。在當時的台灣,每當重大殺人事件發生,民眾便群情激奮地要求訂定更嚴格的法律、執行更多的死刑,一如中世紀的歐洲人為了伸張正義、榮耀上帝而高喊『燒死姦夫淫婦』般,高喊「畜生憑什麼享有人權?」。 「在當時,臺灣社會普遍的信念是這樣子的:喪心病狂的人就是畜生,亂把人咬死的畜生就是該死。處死病發的畜生才能避免這種讓人喪心病狂的傳染病繼續蔓延。至於這種病的形成與我無關,很可能只是因為先前沒有把類似的畜生給處死;如果你主張原諒畜生,你得要自己或家人先被畜生咬死才有資格發言」。 三百年後的未來,我們的子孫讀歷史,會怎麼看待今天的我們?

「道德正義」與「法律正義」

如果把人類社會看做是一場超逼真角色模擬遊戲,這個遊戲有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個是「信賴」、一個是「規則」;白話的說,就是「我可以相信大家都會按照一種大家共同認同的規則玩遊戲」。比如說,我去餐廳吃飯,我當然不希望廚師在菜裡面吐口水。不過我不用擔心,因為絕大多數的廚師都遵守廚師應該遵守的遊戲規則。 在真實的人類社會裡,遊戲規則有兩類,一種是「軟性」的道德,一種是「硬性」的法規;一般而言,「一定要遵守的道德」就會變成法律,違反法律的壞人就會由取得人民授權的政府進行處罰。 在民主國家中,法律是人民的代表所訂定的;所謂「罪刑法定主義」,大意就是說,國家要處罰一個人,必須要有(經過人民授權的)法律依據。 另外,為了避免政府隨便套個罪名,就說某人有罪,所以法律審判必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如果檢察官不能證明嫌犯有罪,「在法律上」,法官就必須判嫌犯無罪。 但是這並不表示「嫌犯真的沒做壞事」、「嫌犯在道德上無罪」、也並不表示「法律一定沒有漏洞」。 接下來問題來了:為什麼法律這張網子會有漏洞? 既然是網子,就一定「要」有洞,不然就會變成塑膠袋,該抓的不該抓的通通一古腦被抓起來;既然是網子,就一定「會」有洞,畢竟每條害怕被抓的大魚為了逃脫都有魚死網破的決心;既然是網子,就要時時檢視「網子的洞有沒有太大或太小」、「該補的破洞有沒有補好」。 從諸般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頂新真的很可惡;從法院判決「無罪」的結果來看,的確讓人感到氣憤。可是如果因為這樣就否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就是否定了「法網上有洞的必要與必然」,然後打算換成用密不通風的塑膠帆布捕魚,讓政府有權力把有害無害、有罪無罪的大魚小蝦通通一古腦的抓進簍子。 這真的是你要的正義嗎? 如果頂新的惡行屬實,那麼抵制頂新是道德上的正義,不管效果大小都值得堅持下去;如果「法律正義」不能夠完整地回應「道德正義」的吶喊,我們不妨檢視「司法體系/法律規定」是否失能或者應該如何補強,但是絕對絕對沒有主張「無罪推定不適用」的道理。 本文刊載於2015-12-07-蘋果日報電子報論壇

「無罪推定原則」與「男人的小雞雞」

我想不想害人?我有沒有具體的害人的行動?檢察官有沒有依法偵查、起訴我的「涉嫌犯罪」行為?法官有沒有依法審判我的案件?現行的法律有沒有漏洞? 這是五個獨立的問題;任何一個問題如果出現「問題」,就可能引起軒然大波~~可能是我這個變態狂的惡行竟然無法可管而引起「群情對於壞人的激憤」、也可能是司法迫害讓我這個無辜的小老百姓被羅織入獄,於是人人自危、造成「人民對於國家心生恐懼」。 你比較擔心「壞人沒有受到處罰」?還是比較擔心「國家隨便處罰人民」? 因為幾千年的歷史證明,後者發生的機會更大、而且為害尤烈。所以法律才會有「無罪推定」原則~~除非國家能夠證明嫌犯犯罪,否則不得判定嫌犯有罪。 一般人比較擔心「壞人欺負好人」,學法律的人~因為書上有寫、老師有教~所以比較擔心「國家欺負人民」。在某些案件當中,堅持維護「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人,忽然被視為「縱放壞人」的幫凶。你覺得這是誰的問題?嫌犯的問題?檢察官的問題?法官的問題?法律訂定得不夠詳細的問題?還是我們應該根本推翻「無罪推定」原則?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不應該適用「無罪推定」原則?那麼關於空氣污染的法律該不該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幾天不吃東西不會死人,幾分鐘不呼吸可是會立刻死人哦! 那麼,關於核能安全該不該適用「無罪推定」原則?核能一出問題,死的可是千千萬萬人,而且污染千千萬萬年哦! 那麼,殺人、虐童、性侵各種刑事案件該不該改用「有罪推定」?畢竟被害人受到的傷害可是一輩子如影隨形呢! 那麼,我們是不是乾脆無視幾千年來人類因為從歷史教訓學會的、進而制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因為「覺得某方面的安全很重要」,所以就在某些方面排除「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尤其,把這樣「嚴謹」的原則用來約束「人民」或「財團」、而非用來檢視「政府」或「國家」? 我不是食品專家,所以我不知道頂新的惡劣到底有多惡劣;我不是法律專家,所以我不知道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法官的審判書到底有沒有問題。但是我清楚的知道:因為某些判決太過離奇/不符民意期待/引起群情激憤,就要推翻「無罪推定原則」,等於是因為痛恨「某個強姦女人的變態狂竟然逍遙法外」,就賦予司法體系把所有男人的小雞雞用橡皮筋綁起來的權力。 回到文章的開端:難道因為我呼籲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就表示我認定頂新沒有犯意或犯行/檢察官英明神武/法官明察秋毫/現行法律完美無暇嗎?沒有嘛!我...

普世價值普不到台灣~從警察執法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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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價值之所以稱為「普世價值」,不是因為西方人稱它「普世」就真的能夠「普世」;之所以能夠「普世」,是因為這個價值的確是全世界的人所追求的。 西方發展出來的民主、人權、法治這些價值,是否「只是西方價值而非普世價值」?美國人去中國學中文就是「對中華文化的孺慕之情」?那麼,更多的中國人拼命想移民美國又是怎麼回事呢? 幾千年來,多數的人類一直是當權者的奴隸,只能跪在地上耕作、也只能跪在地上吃既得利益者吃剩的糧食;終於,近一兩百年來民主思潮興起,人類開始想要站起來過生活,開始想要走自己的路。 一百多年前,人類也曾試著走向共產制度。共產是一種理想,但是人性中的善不足以支持這樣的理想,而人性中的惡讓共產制度一開始推行就造成人類大規模的饑荒,死亡人數以千萬計算~~看看紅色蘇聯以及中國就知道了。 民主是一種理想;人性中有一部分的善良可能促成這個理想的實現(有時候我們選出了偉大的政治家),也有一部分的惡讓這個民主之路走來顛簸(多數的時候總是有懦弱、投機甚至邪惡的政客在興風作浪);不過,大致而言,人類目前仍然持續走在這條道路上,試著更接近那個理想。 不曾下床的人一旦開始學走路,難免摔得鼻青臉腫,我們該不該回頭開始思考「或許躺著才是最好的求生之道」?人類在民主的路上摔得鼻青臉腫~~難道竟然因此而回去跪在獨裁極權的土地上?~~這,還要問嗎? 可是,「台灣就是太民主了,才會這麼亂」。台灣社會到處充斥著這樣的說法。「人權」、「民主」、「法治」本來就是一體相關的概念,然而台灣人因為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體制以及失敗的公民教育,許多人的法治觀念讓人不忍卒睹;對於法治缺乏基本的理解,難怪會對於民主制度下必然產生的弊病大肆批評,甚至進而斷言民主制度「弊大於利」。 比如說,在警察冒充社工查緝毒品事件,儘管社會各界批評聲浪不斷,但是竟然有警察投書「警察偵辦販毒何錯之有」;而更早之前的「無照駕駛機車,逃避警察追趕而失事身亡」事件,更有許多網友力挺警察「依法行政」,甚至還有知名的媒體人說「該取締舉報的違規事件,攔追,有什麼不對?」。 關於警察冒充社工師緝毒事件,之所以受到非議,是因為: 第一,警察破壞了高風險家庭對於社工師的信賴。捉到了一兩個毒販、拯救了一兩個孩子,卻讓整個社會的安全網絡產生重大的裂縫。 第二,不論警察是因為「績效壓力」、「求好心切」或「好大喜功」,在使...

「把鄭捷帶回家養」與「補助來台中國人的健保費」

不同的價值觀,就會有不同的主張。要不要廢死,當然可以有不同的主張。與我不同立場的人一直追問「你真的覺得你這種價值觀是對的嗎?」是沒有用的。我當然自認為正確才會採取這種價值觀啊! 我說出一套邏輯,來強調我的主張為什麼正確。你該做的事情,是破解我的邏輯,才有可能動搖我的主張,或是有效降低我的說服力。 重點是:當我們試圖為自己的立場辯護的時候,說出來的話要符合邏輯,否則會很容易被打臉,或者看起來像是「被崩潰」。 比如說,關於「兩公約到底有怎樣的法律效力」,主張廢死的錢建榮法官說出一套邏輯打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的臉;這時候,支持死刑的人該做的事情,邏輯上而言應該是釐清「兩公約對台灣到底有沒有約束力」,盡可能針對錢法官的論點一一予以駁斥,才是有力的論述攻防。 但是部分支持死刑的人只是重複大聲喊「恐龍法官」、「難道被殺的人人權不重要嗎」、「不然殺人犯你帶回去養啊」。這些有助於釐清「兩公約對台灣有怎樣的法律效力」這個法律問題嗎? 當然,「兩公約對台灣有怎樣的法律效力」這樣的議題,對於包括筆者在內的絕大多數的民眾,都缺乏深入理解的能力。所以呢?難道我們因此就放棄理性思辨的能力、放棄參考多元意見,堅持用我們的道德直覺去理解、批評時政嗎?那麼我們的社會如何進步? 所謂的民主,除了「人人都可以發表意見」的權力之外,還包括了「人人都應該學習關心、深入了解公共事務」的義務。只重權力卻忽略義務的民主,就是標準的民粹。但是我們一邊批評民粹、一邊身體力行。 怎樣算是「關心」?很簡單啊!我們每天花多少的時間關心娛樂新聞?花多少的時間享受生活的小確幸?花多少時間關心國內外的重要時事? 在這個物價高漲的時代,許多人忙於生計,實在無暇關心國家大事,那當然不是民眾的錯;但是我們有許多時間關心娛樂新聞,卻因為「下班很累不想動腦筋」於是長期不關心時政;享受著民主公民才有的投票權力,卻不肯履行關心時政的義務,難怪政客橫行、謊言漫天。 怎麼樣算是「深入關心」?關於公共事務的資訊,一種是「客觀的事實」,一種是「主觀的意見」。我們是否從不同的管道去了解一個可能被扭曲的「客觀事實」?是否試著傾聽不同立場的「主觀意見」、最後得出自己的結論? 就以兩公約對死刑存廢的爭議為例。法務部次長說一套,錢建榮法官說一套,但是因為我們缺乏法律專業,兩人的文章都是有看沒有懂,怎麼辦? 怎麼辦?那麼...

「反網路霸凌法」的催生

想要推動立法遏止「網路霸凌」嗎?很好啊! 先廣泛討論怎樣叫做「霸凌」、怎樣又是「網路霸凌」嘛!先寫出一個大家覺得合理、具體、完整的定義嘛!定義不出來,是要立什麼法? 如果政客、官員們還真能夠訂出合理的定義,那就接著草擬出法案啊!要具體、合理,要兩造雙方權力義務的實質衡平、不准有不合比例原則的空白授權、更要有具體合理的監督政府機制、執行的時候不能有濫權的可能、如果政府違法濫權了對於政府與執法人員要有嚴格的懲罰機制;不准拿大砲打小鳥、不准掛羊頭賣狗肉、不准明修棧道暗渡陳倉。這樣的法案,政客們立得出來嗎? 提醒政客與官員:婉君並不是文盲、不是愚民,敢玩上面那些下流的小把戲,你們就會被婉君打臉、被「霸凌」得越來越兇~~畢竟你們證明了網路霸凌根本「不該」或「不可能」管嘛! 屆時你們就會發現自己的餅越做越小。因為那些「真心單純反對霸凌、對於箝制言論感到齒冷」的人會發現原來真的有這種藉機扼殺言論自由的壞份子! 如果,如果,真的能夠訂出這麼理想的「反網路霸凌法」?很好啊!我也舉雙手贊成啊!我還真心大讚你「政治家」哩!問題是全世界有這樣的法律存在嗎?美國的媒體監督、司法信賴、立法技術哪一項不如台灣?美國都會發生史諾登事件了,中華台北的政客官員們究竟是哪裡來的信心啊?

保障人權?誰的人權?我們的?他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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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保障「人權」?因為我們都是人。我們會想要保護小貓小狗,當然也會想要維護「人」的基本權利。 關於受刑人的人權。我們為什麼要在乎「他們」的人權?因為「我們」和「他們」都是人。所謂「保障人權」,保障的是「人」的權,而不僅是「我們這些良民」的權。 為什麼「不應該區分」?先不說什麼人權理念的大道理,我們就直接探討「如何區分」。怎樣的人不配享有人權呢? 假定被判死刑的人全部都是罪證確鑿的窮凶惡極之徒,他們該不該享有基本人權?不該?那麼判無期徒刑的呢?判二十年的呢?十九年的呢?十八年? ......一年的呢?幾年以上是合理的界線?還是要以犯罪型態區分,比如說「毒品是萬惡淵藪,所以煙毒犯最可怕了,強姦犯次之;然後竊盜犯又次之」,所以這幾種犯人享有的人權應該依次按比例調整?那麼強盜犯呢?詐欺犯呢?過失致死呢? 哪一種罪犯不可怕?「惡性等級」如何區分才是合理?「合理人權」的輕重比例又要如何調配?我們根本無法訂定出一個「合理」的犯罪等級與相對應的人權配套啊! 等一下,你說,「某些罪大惡極、喪心病狂的罪犯,也能算是人嗎?他們明明是畜生!」,「槍斃還算便宜了,根本應該凌遲至死」。 就算是死刑,「死刑的執行」需不需要考量人權?還是我們應該恢復挖眼刨心、千刀萬剮、油炸火烤,用各種等級的殘酷刑罰對應各種千奇百怪的喪心病狂? 人類文明幾千年,為什麼如今多數的國家取消酷刑?世界潮流之所以如此演進,其中的理由不是短短一篇文章就能說清,在此也就按下不表了。 「哼哼,又來了!高舉人權大旗,難道被害者沒有人權」?「重視受刑人的基本人權」,並不代表「不重視被害者的人權」。這兩者之間的邏輯關係何在?難道讓受刑人活在充滿痛苦的地獄裡,是一種伸張正義、維護被害者人權的方式?即便答案為肯定,「以牙還牙」的應報主義盛行究竟讓社會更美好?還是弊大於利? 根據報載,監獄收容人平均每人所分配到的面積不到0.4坪。我們是否希望受刑人出獄之後改過遷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我們」又為什麼把「他們」關在這種嚴重扭曲人性、戕害身心健康的惡劣環境之中? 有關獄政問題,各方學者先進早有諸多研究,網路鄉民如我沒理由佯充專家。想表達的是:如果整個社會的輿論氛圍把受刑人看成「他們」、如果「我們」不把「他們」當成應該享有基本權利的「人」~~如何能期待獄政有所改善? 當監獄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受...

為了保護孕妻的屋主失手打死小偷,與之後

法律,尤其是刑法,是用來保護正義的。雖然我們不懂法律專業,但是每個人的心裡對於「正義」都有一把自己的尺。理論上,法律的度量尺度應該接近多數人心中的那把尺。 屋主因為保護孕妻,失手打死小偷之後,檢方以過失致死罪偵辦,並且裁定以五萬元交保,輿論譁然。這是另一個「司法恐龍」的鐵證嗎? 很多人強調「堡壘原則」(誰敢闖入我家,我就有權力讓他死),認為屋主根本不該有罪;有些人主張就法論法,依據刑法以及屋主實際的行為來看,檢方的處置根本已經是法外開恩;有些人說這更加證明了台灣的法律都亂訂,根本是保障壞人的惡法。 我們不妨假想另一個案例:一個身材單薄的單親媽媽揹著餓了兩天、乏人照料的三歲女兒,飢寒起盜心之下,赤手闖入民宅行竊;身材魁梧的屋主當場發現,一怒之下使出拿手的過肩摔打算制服歹徒,沒想到失手把歹徒給摔死了,沒有受傷的幼兒抱著媽媽的屍體嚎淘大哭。 按照你心中的那把尺,這個屋主該當何罪?完全無罪?因屬正當防衛而「有罪無責」?過失致死罪?傷害致死罪? 你「個人」如何評價這兩個案子,並不是最重要的問題。關鍵是:如果你是起草刑法的立法委員,你會立出怎樣的法條?你確定你訂出來的刑法法典,在面對各種態樣的犯罪行為時,都能夠「精確客觀」地定義各種情境下、不同行為所該當的「罪」、並且「公平正義」地分別將不同的「罪」訂出合理適當的「罰」? 答案是:根本不可能。因為:法條文字是「抽象」的;除非修法,否則法條是「靜態」的。期待抽象而靜態的法條能夠精確涵攝各種態樣的行為、並且動態地依照每一個個案情境而給予「符合多數民眾所認同」的評價,先天上就是不可能的任務。 我們時常罵「法律都在保障壞人」。的確,這個國家有很多惡法(所以我們需要大法官釋憲),也有一些司法恐龍不食人間煙火(所以我們需要司法改革)。但是,在這個案子中,「刑法」真的是惡法嗎?司法人員真的是恐龍嗎? 一個好的檢察官必須依照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配合法律所明訂各罪的構成要件,「套」上一個合適的罪名,不能夠隨意(不論是司法官心意或是輿論壓力)而入人於罪。在我國現行的刑法中,明訂了「傷害致死」、「過失致死」這兩種罪,同時也明訂了「正當防衛」不罰、但是「防衛過當」必須承擔罪責。如果沒有這些規定、如果依照網友津津樂道的「堡壘原則」,那位想像中的單親媽媽死便死了,而失手奪命的屋主則毫無責任。這樣的正義,是你我所樂見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