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能力、權力與無罪推定
「維護性自主權」與「撻伐誘姦」
女作家之死已引起各方專家討論。筆者不揣淺陋,試圖藉由假想另外一個「部分類似、但並不相同」的案例,試圖分析這類悲劇的「原型」~~一個無關資優、無關美女、無關作家、無關補習班師生關係、更無關傳言中的黨國勢力的「原型」。藉由這樣的假想分析,或許能夠更直指問題的核心。
想像一下:我滿十六歲了。法律上我有性自主權。我有權力和我喜歡的人歡愛,但是我未必懂得分辨怎樣的伴侶是真心、哪些人根本「只是玩玩」。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受傷了,但是整個世界不但不安慰我、不幫助我,反而狠狠地再度傷害我。最後我走上了絕路,整個社會義憤填膺地撻伐那個「只是玩玩」的人。義憤填膺地程度,到了背棄「無罪推定」這樣子的基本法治精神,一心實現鄉民的正義,甚至肉蒐出對方女兒的照片,並且加註「郭冠英說,沒被抓到就不算違法哦」之類的文字!
我們自然不應該苛責被害者(鼓勵被害者勇敢、教導青少年學會面對性愛當然不等於苛責被害者)。那麼,請問,尋短的是我,但最該死的,是誰?是這個這個給人們「權」卻又不授予「能」,既要維護性自主卻又不在乎性教育的偽善社會?還是那個玩弄我的人?
法律的補強、無罪推定與鄉民正義
我們如何能夠一方面不反對刑法保障年滿16歲者的性自主權,一方面又指責47歲的成年人「在沒有強制或利用職權、權勢等種種構成非法要件的前提下」對17歲的青少年進行的性行為加以批判?
我們該做的,要不然就是修法調整性自主權的資格年齡,要不然就是加強性教育、讓青少年懂得保護自己,要不然就是修法「成年人與未成年性交,且年紀差距超過15歲者,應處以刑罰」去堵住「老傢伙欺騙青少年」(也就是「鄉民口中斬釘截鐵、但刑法法典上查無此罪的『誘姦』」)這樣的漏洞,要不然就是多案並陳、分頭進行(當然,這樣的修法在法理上與實務上是否可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
怎麼會是用鄉民的正義,去彌補現行法律上、教育上的不足?甚至說出「執持無罪推定原則的人士有著一個大盲點,那就是這原則不能墨守成規,否則就是鄉愿!」這樣的論點?
誠然,「無罪推定原則」並不適用於「行政權為了防患未然或進行調查,採取合理措施」,但當然應該適用於所有法律案件的審判,而且進一步地延伸出「法庭外的人們也不應該『法院未審、人民先判』」,就像其實我們不該對受審中的徐自強逕行論斷。
而今,怎麼會是整個社會義憤填膺地喊著「有罪!給他死!」?不說普羅大眾、不談網路鄉民,即便是長期關注公共議題、反對黨國威權價值、抽象思考與文字運用能力極佳的飽學之士,亦以為「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墨守成規」?
我們都必須承認,在女作家之死的個案中,以目前的證據與中華民國的法律來看,除了通姦罪之外,陳先生是無罪的。別說什麼「法官定罪」了,連「檢察官起訴」都有很大的難度。若說陳先生有罪,也是「老男人欺騙大女孩小女人」這種「道德上的罪」(當然同時也是天下父母所深惡痛絕的惡)。
而,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不但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思想之一,也「理應」是公共輿論必須遵守的界線。
被害者家屬以所知的資訊指控加害者當然與「無罪推定原則」毫不相關。若以「無罪推定原則」指責懷疑、批評陳先生的網路鄉民「看到黑影就開槍」則確實脫離了一般人對於法律的期待與對於正義的想像。在法庭之外、定讞之前、人人對於案情都有討論的自由、甚至批評嫌疑人的權力。但這樣的權力行使份際應如何加以規範?又該如何自我約束?我在心中大喊「這個混蛋明明就是誘姦」是一回事,一眾鄉民因為「小說有寫」、「心證已成」而在公共論壇大罵這個混蛋、讓他身敗名裂、永世不得超生是一回事,如今甚至有網友肉蒐男主角女兒的照片並搭配著疑似威脅的文字,這又到底算怎麼一回事?
更白話的,就是:大家可以鍵盤辦案,說「因為這個蛛絲那個馬跡,所以我推論這傢伙是強姦」,但不代表可以進一步延伸成「因為我認為這是個強姦犯,所以我理直氣壯地罵他混蛋、甚至有資格威脅他的女兒、讓他這個父親嚐嚐痛苦的滋味」!這不只是違反「無罪推定」、還是「法庭未審鄉民先判」、更是「法庭未判鄉民先罰」!
用這種鄉民的正義來彌補「法律正義」的不足,究竟是「補足法律正義的缺陷」,還是「為了全然的正義而毀壞法治的基本精神」?
要善用一把刀防身,首先要知道一把刀的極限,否則就會傷了自己;在民主法治社會中,要利用法治維繫基本的社會安全、實現基本的社會正義,就必須坦然接受法律的極限,否則就會傷害了正義。
是的。法律有其極限,本來就不能實現「全然的正義」,更別說期待「現行的法律必然能實現正義」。「法治」只是「最佳解」,並非「完美解」。如果我們因為「這麼明確又離譜的事情,為什麼正義竟然不能透過法律獲得伸張呢」然後就背棄了對法治的信仰、背棄了無罪推定原則,我們就是為了實現全然的正義而背棄了實現正義的基本工具!
結論
身為一個女兒的父親,筆者不可能對於「誘姦」這樣的惡無動於衷;但身為一個現代法治社會的公民,我們也必須知道法律有其極限。筆者當然主張應該有更完善的性教育等相關的機制,從源頭減少各種性騷擾性侵害的發生、讓人們不用隨時提心吊膽,而且絕非檢討受害者。如果法理與實務上可行,我們當然不妨努力推動各種修法,試圖減少這個社會的房思琪式悲劇。但絕對絕對不是,因為房思琪的悲劇太慘痛太悲傷,就認為「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墨守成規,否則就是鄉愿」。
任何悲劇發生之後,真正應該聚焦討論的,是「如何從制度面減少下一場類似的悲劇」;「背棄對法治的信仰」從來就不該是個討論選項。
本文發表於2017-05-15-新公民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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