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別、歧視與謬誤



半夜看到這則新聞,忽然想吐血。不過我最近半年比較進步了,不會因為看到奇怪的言論就卯起來為了寫文駁斥而深夜不睡覺。

1.「廢除黑奴」之所以能夠成功,不是因為「說服」,而在於「正確」且「有力」。

2.「憲法哪一條保障了同婚的權利?」。哪一條憲法保障了在家做瑜伽的權利?尿尿的權利?和砲友打砲的權利?沒有!基本上,不會影響他人的權利,就是應該被保障的權利。需要論證的,是「同婚是否大幅度地影響了人權,以至於不得不加以限制、或另立專法『規範』」,而不是當個法匠,只從「哪一條憲法可以推論出?」來決定是否保障某種權利。

3.「差別不等於歧視」。這句話說得很好。有必要的差別叫做差別,沒有必要的差別叫做歧視。「種族歧視」是「沒有必要卻強制實施」的「歧視」;「分別男女廁」是「有必要的強制實施」的「差別」;「男女分校」是「不一定有必要,所以也沒有強制實施(可以自由選擇讀其他學校)」的差別。

明明知道「差別不等於歧視」,還把這三者混在一起比較?怎麼看都不合理。


當然,除非有誰能夠提出進一步的道理說服我,告訴我我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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