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約與台灣光復
前文曾經提過,所謂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大意就是說:二次戰後,「台灣到底屬於誰的」是一件有爭議的事情。真的是這樣嗎?
要釐清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有兩個基本的觀念。
第一,一塊土地所有權的移轉,不管是買賣還是贈送,總要有正式的、清楚的法律文件所有權的移轉,才不會有爭議。領主主權的轉移,當然更是如此。台灣從大清帝國手中被割讓給日本,可是經過雙方白紙黑字的馬關條約所簽訂。
第二,通常呢,領土主權的移轉,要不是就是像美國購買阿拉斯加那樣的「買賣」,要不然就是像大清帝國甲午戰爭後把台灣主權轉移給日本那樣的「割地」。
那麼,我們就來看看,中華民國是如何光復台灣的。
1945年日本的降書第一條清楚寫著「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件投降」;第二條則是「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換言之,依照這個「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也就是俗稱的「一般命令第一號」,日本投降的對象是「盟軍」,可不是「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依據這個一般命令第一號,在1945年 9 月 9 日於南京舉行受降儀式、接受日本投降,並在 10 月 25 日於台灣台北公會堂舉行台灣地區的受降儀式,並從當天開始以盟軍代表的身分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代管)。等待簽署對日和約以完成台澎主權的最終處置。
中華民國對台灣只是「軍事佔領」?明明教科書上寫的是「台灣光復」啊!我們10月25日放的不就是「台灣光復節」嗎?誰說只是什麼「佔領」的?
哎啊!這位中華民國人,是合約上白紙黑字說的啊!你看看一般命令第一號第十條「所有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軍事政府及民間政府,應協助同盟國軍隊佔領日本及日本控制地域。」白話的說,就是「日本打輸了,向盟軍投降了,所以所有的日本領土都要被盟軍指定的軍隊佔領」。盟軍指定中華民國軍隊佔領台灣,就好像以美國為首的同盟國軍佔領日本一樣。從1945年8月到1952年,這七年間,是「同盟國軍佔領日本」時期,統治機關是盟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最高首長是那位寫了「為子祈禱文」、總是叼著煙斗的麥克阿瑟。而台灣呢?則是由中華民國的政府佔領台灣,統治機關則是1945年8月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有誰宣稱日本的那七年是什麼「日本光復」時期嗎?那為什麼蔣介石就宣稱這是「台灣光復」?這根本荒謬嘛!
要一直到1952年,「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日本才結束了「被佔領時期」。日本在舊金山和約裡面說,「好啦!我現在申請加入聯合國,而且以後會在國際間當個好寶寶,而且我也放棄台灣、澎湖、千葉群島......這些土地,請大家讓我恢復成為一個正常的國家吧!」,經過這樣的合約,日本才恢復成為正式的國家。
等一下,舊金山和約簽名的雙方是誰?答案是「大多數盟軍國家」與戰敗國日本。仔細一看,這個「大多數盟軍國家」怎麼不包括中華民國呢?答案是因為1952年那時,蔣介石為首的中華民國已經「播遷來台」了。當時中華民國仍然是聯合國裡面的常任理事國,不過實質統治中國的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打仗的時候,日本帝國進攻的是中國大陸那隻老母雞,而台灣這塊蕃薯當時可是支援日本帝國人力、物力的日本領土。結果,1951年要簽約的時候,原先住在老母雞上面的中華民國政府逃到當初我日本帝國統治的台灣島去了。這下尷尬了。現在這個戰爭後所議定的和平條約,日本到底應該向老母雞上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簽戰後的和平條約?還是向佔領著台灣島的中華民國簽和平條約?
最後,解決的辦法是:在舊金山和約簽訂的七個小時前,日本先和中華民國簽訂了「中日和平條約」。正常人應該都會問「那,蔣介石為首的中華民國政府有沒有要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啊?」
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蔣介石。iPhone出新機種都會事先有設計圖流出了,你覺得舊金山和約簽訂之前會不會有內容流出?當然會嘛!
然後,美國這個老大哥都沒有在舊金山和約裡面要求「日本應該把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你說,當時依照盟軍指揮官命令佔領台灣、而且必須靠美軍保衛台海以免「大陸反攻」的蔣介石好不好開口要日本把台灣割讓給中華民國?
所以,答案當然是「沒有」。
可是,在今天,中華民國宣稱台灣當然是中華民國的。我們來聽聽看中華民國外交部在2010年「中日和約答客問」的第五點當中,如何說明「中日和約」與台灣領土主權之關係。
中華民國外交部的原文是這麼說的(忍著點,沒耐心看沒關係,下一段就有白話文翻譯版了):日本在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接受中美英蘇四國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蘇聯同年8月8日正式加入),宣布無條件投降,並在同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里軍艦簽署「降伏文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重申將履行「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之條件必須實踐,日本領土限於本土四島,而民國32年(1943)12月1日發布的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則是具體要求戰後日本須歸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給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即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所示之條款,恢復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於同年10月25日正式宣告台灣光復,並統治台灣迄今。七年之後,民國41年(1952)簽訂之「中日和約」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
白話文就是說,那個,1943年的時候,中美英三國有個開羅宣言,說「戰後台灣應該要歸還給中國」;然後,1945年8月,波茲坦宣言說「開羅宣言裡面開出來的條件,日本一定要遵守」;然後,日本吞了兩顆原子彈之後,日本天皇在1945年8月10日宣布接受波茲坦宣言,所以,賓果!台灣果然是中華民國的。
這裡出現了兩個陌生的名詞,一個是「開羅宣言」,一個是「波茲坦宣言」。
開羅宣言呢,當時戰爭打得如火如荼,同盟國與軸心國誰勝誰敗還不知道。那個時候美國怕蔣介石忽然不與日本打仗(是的,你沒看錯,美國很擔心偉大的蔣委員長停止中華民國的對日抗戰),所以極力拉攏蔣介石,於是在開羅宣言上說出蔣介石喜歡聽到的條件。
波茲坦宣言呢,則是美、中、英三國在1945年7月26日(也就是丟原子彈的前夕)簽名發表的宣言,主旨就是說「你這個日本帝國快快投降,不然的話我把你日本軍隊全部幹掉,而且連你的日本本土也通通炸爛」。日本不信邪,於是美國就在1945年8月6日與9日丟了兩顆原子彈。日本天皇趕緊在八月十日說「好好好!我接受波茲坦宣言」。
這就是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的由來與內容。事實是,中華民國這個戰勝國與日本這個戰敗國單獨訂定的「中日和平條約」中都沒有談到「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給中華民國」,你中華民國好意思說「因為A宣言有說」、「然後B公告有說要實踐A宣言」,然後「日本在C承認了B」,所以推定「台灣光復」?然後完全不管B公告的主旨是什麼?
我真是服了U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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