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殺的是你的家人」⋯


像我這樣一個主張廢死的人,在爭論死刑存廢的時候,總是一再地聽到這樣的質疑。絕大多數的人難以察覺的是:這樣的問題內建了導致討論失焦、偏頗的邏輯。此話怎講?

你看過《悲慘世界》嗎?男主角因為偷了一片麵包,被關了多年的苦牢。你覺得如何?

你看過《香水》嗎?男主角那貧窮的媽媽在髒亂惡臭的市場魚攤生下男主角;原以為是死胎而把胎兒隨地棄置,沒想到生命力強韌的男主角哇哇大哭了起來,於是媽媽因為謀殺嬰兒而被絞死。你覺得如何?

秩序有三種:「絕對的秩序」、「基於感情所打造的秩序」與「多元價值衡平下的秩序」。上面說的那種殘酷到毫無人性的法律,講究的正是「絕對的秩序」,所以「破壞了秩序就必須受罰」。隨著人權觀念一點點的萌芽, 並且把「感情」這個元素納入考量,才有了「其情可憫」而輕饒的可能。至於近代的司法,則是更考量了罪與罰、可期待性與衡平性之類一堆的價值判斷之後所打造出來的制度。
主張維持死刑者的常見論點主要有三:其一,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 其二,「永久隔離」的必要性; 其三、強調的是被害人或被害者家屬的感情。

可是,「天經地義」?「男尊女卑」、「三從四德」、「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不也曾經是天經地義嗎?經不起價值檢視的經義,就該革新。所謂的「天經地義」不過是當時時空背景下的一個「結果」,怎麼能夠反過來當成是「理由」?漫漫人類歷史上「對犯罪者施以酷刑」乃是天經地義的常態,你覺得我們是不是也該恢復、捍衛那種天經地義?

可是,「永久隔離」只有死刑一途嗎? 如果讓一百個小朋友在某種環境下成長,其中就會有十人長大後變成窮凶惡極的地痞流氓,那麼當這樣的惡人殺了人,是「他自己」的問題嗎?漠視這樣惡劣環境難道不是所有人的罪嗎?怎麼產生的惡就是那一個該死的惡人自己的問題?有太多的罪是所謂的「眾人之罪,一人之惡」,但我們就這麼理直氣壯地「斃了那個畜牲」?

確實,基於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的感情,「恨之欲其死」、「恨不得將兇手抽筋剝皮」都是人之常情。問題是,難道我們的法令,就只奠基於「感情」之上、不需考慮其他價值的調和嗎?

結論是:當有人質疑你「如果被殺人魔殺害的是你的家人,你還會贊成廢除死刑嗎?」這樣的問題,就是在刻意凸顯「感情」在法律上的重要性,並且相對地間接弱化了其他的價值判斷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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