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心得-《國家的決斷》之~讓人燒腦的「台灣定位未定論」


認真地把本書的第一、第二章反覆讀了三、四遍。畫記眉批得密密麻麻。這真的是營養含量的一本書,值得反覆細讀。

光是這兩章的讀書心得就不少;只能一點一點慢慢寫。

之一  關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國際的慣例是:打仗之後,要投降,總得要簽訂和約,戰爭才算真正有個了結。這個應該沒有爭議。戰敗國既然戰敗了,當然也只好盡力談判之後,乖乖簽字。關於這些國際慣例,應該也沒有爭議。

二次戰後,戰勝的盟軍與日本簽訂的是1952年的《舊金山條約》;而中國?那時中國正在內戰,二戰中那個在中國戰場上對日抗戰中的蔣政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被中共趕到台灣島上。打贏中國內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想要成為繼承中國的法統。因為事情真是太敏感了,總之弄了一陣子之後,解決的方法是「中華民國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而是在《中日和約》上,由中華民國與日本簽和約」。

大家也都知道,甲午戰爭後,據說「自古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台灣在馬關條約中被中國(大清帝國)割讓給日本,從此台灣人變成日本人。既然中華民國在二戰中躋身世界列強,然後又在中國內戰中「轉戰千里」播遷來台,而且盟軍也都沒有反對蔣政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落腳,中華民國也就真的在實質上統治了台灣澎湖~~那麼,是不是應該要求戰敗的日本在和約上「表示一下」?

可是,沒有。

當初在由盟軍與日本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合約》中,日本只有明白表示「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1952年4月28日的《中日和約》是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和約裡面完全沒有提到「把台灣澎湖割讓給中華民國」之類的字眼,只有在第十條說「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

在我的理解中,中日和約第十條的白話意思就是說,「我日本沒有說台灣澎湖屬於誰,但是我認為中華民國國民,包括了台灣人和澎湖人」。無怪乎張國城教授認為「《中日和約》有將台灣交給中華民國嗎?.......筆者認為日本的態度是『默認』或『不挑戰』」

有趣的地方在於:事後,各方的態度。

中華民國政府說:根據二戰結束前的開羅宣言與菠次坦宣言,中美英蘇都說好戰後台灣澎湖是中國的;而且日本在戰敗後簽的降伏文書也說日本會忠實執行菠次坦宣言的各項條款;而且在《中日和約》中,日本也說「中華民國的國民包含台灣澎湖的居民」,所以台灣當然就是我中華民國的啊!

而,部分台派獨派(例如我自己)則認為:「中華民國政府拿著二戰還未結束前的開羅宣言與菠次坦宣言,就宣稱台灣澎湖是我中華民國的?可是,二戰後最重要的和約中,日本在對盟軍簽訂的《舊金山和約》中更是只說要放棄台灣澎湖,並沒有說要把台灣澎湖割讓給誰;日本在與蔣介石政權簽訂的《中日和約》中也不清不楚地打模糊仗,那中華民國憑什麼主張確實在法理上據有台灣與澎湖?」。

如果你頂住日本問:「說!你到底有沒有把台灣澎湖割讓給中華民國?」,大概是因為日本不想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吧?!這些年,日本的態度一直是說「沒有沒有,我日本已經在舊金山合約中放棄台灣澎湖的主權了,哪裡有立場去把這些土地給『讓』給誰呢?」

至此,我得出了一個結論:在國際法庭上打這場官司、或是在網路上和網友筆戰這個議題,都註定是沒有實益的。因為,這些公案當初就是一群國際政治的天才們處心積慮所創造出來的模糊,以便替瞬息萬變的國際局勢預留後路;也就是說,這根本就是故意創造出來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模糊地帶。在這上面吵?不能說全無意義,但是實質效益真的不大。身為一個網路鄉民,我寧願就是三不五時補充一下歷史事實、再吸收一點各方相關論點,當作是動動腦練練筆,也就是了。

之二 我自己對這個議題的看法

如果一定要我說說我自己的看法?我的看法是:關於這種模糊地帶,光靠「法理」根本無用,必須要佐以「實力」,才能讓問題有決定性的解決方案。

一。國際間,是實力原則。

要如何提升自己的實力?經濟戰場、軍事戰場、外交戰場、國際法戰場、文化與宣傳戰場、......種種戰場上的戰力,都是相輔相成、綜合運用才能事半功倍,不應偏廢。說什麼「只有金錢與軍隊才需要追求,其餘都是假的」的人,要不然就是愚蠢而昧於現實,要不然就是刻意扭曲事實、刻意帶風向。

二。光講法理是行不通的。

理解國際政治的時候,「國際客觀事實」與「法理」都很重要。要運用法理去實現對自己有益的國際政治事實,但不要用法理來否定過去客觀的國際政治事實。

比如說吧!「就法理上來講,蘇聯(俄羅斯)是唯一目前仍對日本存在二戰時的『盟軍』地位的國家。如果現在還有哪一種日本戰時的領土還需處於『盟軍』代管之下,則唯一還能主張這種權益的是尚未與日本簽訂合約的戰勝國蘇聯(俄羅斯)」。p46-47。

有誰會想要去挑戰這種法理問題嗎?除非你是俄羅斯人,準備和日本打北方四島歸屬的國際官司吧?

三。不敢說哪些是對,但至少有些肯定是錯~~關於台灣的法律地位

關於台灣的國際地位,有一種說法是「台灣仍然處於盟軍佔領或是代管」、或是「中華民國只是接受美國的代管,暫時代為管理臺灣」的狀態下;理由則是基於法理上的原因~~「因為當初種種和約、宣言一路這樣走下來,所得出的法理結果」諸如此類的。

我們就來看看,即便是依照法理,這些說法存有什麼「於理不合」的地方。

首先,在二次大戰結束之前,「台灣是日本的國土」、「日本在國際法上、與政治現實上,確實統治了台灣」是絕無疑義的事情。

「很多人士主張在1951年簽訂《舊金山合約》(1952年生效的)前,台灣人仍是日本人,但在日本官方的實務上是完全不承認的。但對於北方四島和琉球,居住於該島的人始終被承認是日本國民。」p45-46。

「根據(1943年的)《開羅宣言》及(1945年的)《菠次坦宣言》,台灣應當歸屬中華民國。但是也有說法認為,該兩文件僅為同盟國的單方面宣示,沒有確定台灣地位的法律效力。實際上,日本完全將台灣的一切移交給華民國,其他同盟國在台灣的權益完全為中華民國所佔有。」p44。

「若干人士認為台灣是由美國交給中華民國代管,但沒有任何正式書面文獻證實這種意圖的出現,而且二戰中盟軍對戰敗國土地的代管幾乎也在和約簽訂後陸續結束。且盟軍獲美國若自己有管理的意圖,沒有不能自己出面管理臺灣、而非得委諸中華民國代管的必要。」p38

四。我自己的無賴看法

最最弔詭的來了。就拿我自己來說,我固然覺得「關於擁有台灣澎湖主權這個議題,中華民國明明在『法理上』就站不住腳」;可是如果你進一步問我「那台灣澎湖的主權在『法理上』現在到底應該是一個怎樣的狀態」~~老實說,我也說不出來。如果硬要說,就是「依據實力原則與公民自決原則,中華民國確實統治著台灣澎湖,而大多數台灣澎湖人也樂於受到中華民國的統治」,所以,不管過去那筆刻意創造出來的糊塗賬有多糊塗,總之今天台灣澎湖確然屬於中華民國無疑。

雖然,我個人對於「中華民國台灣」國到底是不是一個「正常的國家」有所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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