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有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定之道」
什麼是「中國特色」呢?人言言殊,畢竟中國實在有太多特色了。這篇文章想要著墨的,是「有中國特色的政策制定之道」。 當世舉凡推崇普世價值的文明,無不把「人權」、「法治」視為基本概念。因為在乎人權,所以如果國家要剝奪某個人的權利,就必須有清楚的法律規定;而法律規定的背後,(至少在理論上)必須經過充分的討論與嚴格的立法程序。 但是中國壓根就不甩普世價值這一套。劉曉波對抗中國專制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中國視為「對中國內政的粗暴干涉」。即便貴為全世界媒體焦點的諾貝爾和平獎得主,別說什麼讓得獎者出國領獎了,直截了當一不做二不休地把劉曉波關到死,死後還要「被海葬」;至於那些因為悼念劉曉波的中國國民被旅遊、被失蹤,自然也就不在話下了。 在此同時,中國重新定義了「法治」的內涵。聽聽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是怎麼說的?「要堅決抵制西方『憲政民主』、『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等錯誤思潮影響,旗幟鮮明,敢於亮劍。」這樣的法治理論,不能不說是一種「富有中國特色的法治理論」。 「閒話」休提。總之,在中國,政府要嚴控思想,是完全不需要在乎什麼法治精神的;但是一個政策要出台,總又不能不見諸文字。於是「政策內容」的文字拿捏就成了一門藝術。 比如說,近年來紅火的中國有嘻哈忽然在一夕之間被中國當局查禁了。一夕之間中國無嘻哈了。理由是什麼呢?中國國家廣電總局宣傳司司長高長力說,有四種藝人不能用,分別是:一. 對黨離心離德、品德不高尚的藝人;二. 低俗、惡俗、媚俗的藝人;3. 思想境界、格調不高的藝人;4. 有汙點、有緋聞、有道德問題的藝人。也是在這個脈絡下,中國當局規定:紋身藝人、體現嘻哈文化、次文化(非主流文化)、喪文化(頹廢文化)的藝人不能用。 從這裡可以觀察到「有中國特色的政策制定之道」有一個很大的特點,叫做「分類明確、定義模糊」。比如說,不能用的藝人分成四種,其中一種和「俗」有關;藝人的「俗」還要進一步區分成「低俗」、「惡俗」「媚俗」三類;這不能不說是一種明確。可是,怎樣算「低」?怎樣算「惡」?怎樣算「媚」,還有更根本的,什麼是「俗」呢?這些字詞根本無法精確定義。 「分類明確、定義模糊」?這有什麼好處呢? 「分類明確」的另一層意義,就是「分成很多類」,妙用在於「國家有很多類大帽子,可以視國家需要,隨時挑一頂看來比較合適的帽子扣在你頭上」;至於「定義模糊」的妙用,在於「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