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規則與監督機制(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為何遲遲沒進展)
一場遊戲要能夠玩得下去,有三個主要的元素:遊戲規則、裁判、玩家。 所謂的遊戲規則,必須雙方玩家都願意遵守它,而且不能夠說翻臉就翻臉,否則這個遊戲規則根本就是形同虛設,甚至比「沒有規則」還更糟糕~~否則,當遊戲情勢對對方有利的時候,對方就說「一切按照遊戲規則來」;一旦對方在遊戲中居於劣勢的時候就翻臉說「老子不玩了」~~那我們豈不是拿了條狗鍊往自己的脖子上套、把自己當猴耍? 關於「要遵守遊戲規則」,有兩個重要的要素。一個是「公正的裁判」、一個是「有能力執行判決的人」。如果對方根本就是技安、根本毫不講理,偏偏又非得要和技安玩這個遊戲不可,那麼我們的主要策略應該是「找更有力的老師當裁判」,其次才是「仔細的檢視遊戲規則」、「檢視裁判是否公正」、「確保公正的判決能夠被公正地執行」。 而所謂的玩家呢,多數人眼中看見的是「參與遊戲」的人,但其實真正有影響力的玩家通常自己不下場,而是透過「制定遊戲規則」、「決定裁判人選」、「影響裁判判決」來確保自己能夠主導遊戲、獲得勝利。 於是,你看出來了嗎?訴求「簽訂兩岸條例時應有的監督機制」,本質上不過是「看看遊戲規則的制定有沒有問題」而已。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也就是台灣~~立法院裡面由誰在「制定這個監督機制」?這些投票表決的立委中有多少人與中國有密不可分的利益往來關係?這難道不用先清查嗎?在這些人的主導下能夠訂出怎樣完善的「監督機制」? 就算所謂的「監督機制」訂得很完善,就算因此訂定了一個很完善的「交流協議」,屆時會由誰來執行這個「交流協議」?連當過行政院長的張善政可以「天真」到說出「不用擔心什麼共諜,共諜也會被感化」這種匪夷所思的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也就是台灣~的政府機關裡面到底還有多少這種邏輯不清、價值錯亂的高官?由他們來執行兩岸的「交流」,你真的都不擔心? 然後,遊戲規則的裁判是誰?有沒有能力執行判決?先別說「裁判」了,咱們的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然地胳臂向外彎,在電視上捷運裡刊登「請國人不要在國際間詐騙哦,不然會被引渡到中國哦」這種廣告。屆時如果與中國發生了怎樣的糾紛,咱們中華民國又會怎樣替台灣人民爭取應有的權益? 更別說,中國本身對於各種人權、財產權的惡行昭彰已是舉世皆知(唯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因為「政治最骯髒」所以還只是「略有耳聞」)。看看西藏當初與中國簽訂了怎樣的和平協議,然後迄今過著怎樣「和諧」